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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
增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推动我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优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提质增效的原则,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建材行业绿色发展,着力提升传统建材产业,大力发展建材新兴产业,加快推动建材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实现建材工业发展绿色化、生产智能化、产品高端化、产能合理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压减水泥熟料产能500万吨以上,水泥熟料产能保持在1.1亿吨以内,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压减平板玻璃产能500万重量箱,产能控制在4500万重量箱左右。水泥熟料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超过80%,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5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超过80%。培育营业收入上50亿元企业2户,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稳步提高,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利润率超过全省工业平均水平。
二、压减过剩产能
(三)严禁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各地、各部门不得备案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新增产能项目,未经省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禁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及配置矿产资源。(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人行成都分行)
(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关停不达标的产能。污染物排放不达要求或超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强化依法行政和标准实施,对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省级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向社会通报,省、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网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国网四川电力。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积极开展产能合作。鼓励低效产能退出,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退出生产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鼓励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协同处置除外)关停退出。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进一步简化联合重组产能涉及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墙体材料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水泥、玻璃、玻纤等建材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项目,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我省建材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六)推行错峰生产。严格执行强制性的能耗限额和排放标准,推动实施阶梯电价和错峰生产,探索有效的错峰生产措施。综合施策,积极推动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减轻冬春和酷暑季节大气污染。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将平板玻璃生产线的运行负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水泥协会)
三、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
(七)水泥行业。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提高生产和使用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比重,重点发展高强水泥、专用水泥及特种水泥产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绿色建材产品,延伸水泥产业链,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八)玻璃行业。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应用于汽车、手机、平板电脑、显示器等的玻璃产品以及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TFT玻璃原片、隐形玻璃、特种高性能石英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陶瓷卫浴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和窑炉烟气脱硫脱硝。加大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推广力度,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快高品质、个性化陶瓷产品的研发,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新型墙材及屋面保温材料。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大力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应用技术,逐步完善自保温建筑应用体系,鼓励使用烧结(复合)自保温砖/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高强度、高孔洞率、高保温性能的自保温墙体材料。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部品化产品,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环境友好、使用寿命长、施工维护方便的水性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等产品。发展透水混凝土、透水砖、植草砖等城镇道路建设材料及雨水收集模块等集水系统,支撑海绵城市建设需求。(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加快发展建材新兴产业
(十一)培育发展新材料。鼓励建材企业加大对非金属矿深加工技术的研究,有序开发以石墨、石英、云母、萤石、膨润土、硅藻土、天然岩沥青等特色及具有特殊功能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大力发展玻璃基材料、精细陶瓷、人工晶体、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石墨烯及石墨高性能材料。加强对玄武岩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深加工研究,扩大应用范围,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培育复合材料特色产业。推进砂石骨料工业化、绿色化、现代化发展。积极开展玄武岩纤维材料制品、高性能微晶玻璃等特种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开展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统筹安排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在不扩大产能基础上,鼓励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协同处置固废物,实现传统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设备,支持企业改进和研发适合本地固废物特性的水泥窑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提高处理效率。健全项目立项审批、固废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结算等政策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企业建立网上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拓展业务渠道,依托社会力量,完善专业的物流网络配送体系。鼓励玻璃深加工制品、建筑卫生陶瓷、石材等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创意设计和产品定制。积极支持玄武岩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复合材料、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等行业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服务平台。支持装饰材料行业建立设计、选材、配送、施工一体化网络平台。支持建材企业延长产业链,在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物流运科技咨询等方面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促进降本增效
(十四)发展绿色建材。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加快推行绿色生产,支持引导绿色消费,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加强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宣传培训,不断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逐步提高应用比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推进绿色智能发展。推进建材企业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推广“机器代人”。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和使用云服务平台,推进信息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实现生产、制造、销售、经营、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改进非金属矿采选工艺,提升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绿色建材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向园区集聚,创建绿色建材市场。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全面推进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推广无铬耐火材料。(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十六)推进“三品”建设。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鼓励建材企业针对市场热点和消费者偏好,推进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弘扬工匠精神,以水泥、玻璃、墙材等大宗原材料和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为重点,推进质量对标达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建材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十七)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高端玻璃及制品、精细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粉体、人工晶体材料等生产、检测专用装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质监局)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我省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推进化解过剩产能、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地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政策扶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创新资金投入模式,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地方海绵城市建设和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探索水泥窑协同处置地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对大型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精准扶持政策,切实降低用电用气运输成本。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加大对建材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促进建材行业主动去产能。(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二十)充分挖掘省内市场。按照我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形成的区位优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建材产品消费市场。依托天府新区建设、新机场、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等重大建设项目,扩大新型、高品质建材产品消费市场。依托县域中心镇建设、百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扩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实施绿色建材产业园区示范、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示范、绿色建材工程应用示范和废弃物协同处置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执法监督。市(州)政府尽快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加强对建材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信息。能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督促各地落实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质监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并予通报。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水泥的,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建材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产业联盟的指导和支持,建立行规行约,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助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带头“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行业交流协作,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行业协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1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精神,推进我省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将低碳发展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持续增强。力争我省部分条件成熟的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与全国同行业同步实现碳排放达峰,全省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顺利融入全国统一碳市场。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框架下的地方配套体系进一步完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低碳试点示范进一步深化,节能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三)加强能源碳排放控制。严格实行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双控管理,以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和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为主要路径,努力实现“十三五”国家下达我省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大力推进能源节约。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节能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推进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深入实施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五)大力推进国家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建设。以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三江”水电开发为重点,优先建设龙头水库电站,建成全国最大水电开发基地。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加大四川盆地川东北、川中及川西特大型、大型气田勘探开发,建成全国重要天然气生产基地。创新页岩气勘探开发模式,积极推进重点区块的勘探开发,建设川南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试验区。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到2020年,力争全省水电装机容量新增1300万千瓦以上,压减火电和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四川能源监管办)
(六)扩大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电力、燃气、热力、供冷等一体化集成互补、梯级利用,以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重点,构建大规模集中利用与小型分散利用并举的新型能源利用体系。加快工业节能升级改造,以锅炉、电动机、内燃机等关键用能设备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回收利用。延长天然气产业链,提高民用、交通、分布式能源、工业领域天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治理,实施电能替代工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
(七)推动能源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动电力、油气体制改革,创新清洁能源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清洁能源市场体系,最大幅度减少弃水、弃风、弃光现象。积极稳妥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促进能源要素高效配置,扩大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培育购售电主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放开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健全勘探开发区块准入、退出和转让机制,推动油气管网业务独立和公平开放,推动油气管网及接收、储备设施投资多元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四川能源监管办)
三、建立低碳产业体系
(八)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促进工业提质增效,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等高附加值产业,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七大优势产业迈上中高端。推动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产能转移,遏制低端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优先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技术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服务型制造业发展。实施“互联网+服务”,鼓励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碳资产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服务业。实施“绿色四川”旅游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现代旅游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九)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到2020年,全省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工业生产领域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到2020年,力争全省主要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积极参与实施国家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改进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石灰、硝酸等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发展替代产品,压缩过剩产能,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逐步探索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做好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价。(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十)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在全省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控制农业生产过程化肥用量,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农村使用沼气能源。加强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适时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十一)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推进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河湖和湿地修复、脆弱地区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强全省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和湿地固碳能力。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0%,森林蓄积量达到18亿立方米,林地保有量控制在3.54亿亩以上,森林火灾损失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分别控制在1‰、3‰以内,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5%,湿地保有量控制在2621万亩以上。(牵头单位: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十二)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生态城镇、推广绿色建筑、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市政设施、承传历史文脉的发展思路,融入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城乡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低碳发展规划,制订低碳发展考核指标。全省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推进居住建筑执行65%的节能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为重点,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5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或绿色化改造。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到2020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大型公共机构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重点监控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30%。开展绿色农房与绿色生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城市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推广绿色施工,推进
装配式建筑
发展。(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十三)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全省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和以低碳运输方式为主的低碳物流体系。加快完善以成都铁路枢纽为中心,连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圈,融入“一带一路”国际运输大通道的铁路运输干线网络。全面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通行能力,完善内河航道体系和现代化港口体系,研究推进长江川境段航道等级提升,改善提升岷江、渠江、嘉陵江等航道条件,推进水运港口建设,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加强公路和航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路网和航空线路布局。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发展“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到2020年,公路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4.5%,水路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5.5%,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0%。鼓励公共机构、私人和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使用量力争达到10万辆。(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四)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加大城镇、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转运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对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探索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五)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倡导简约生活。大力宣传和倡导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健康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居住,普及低碳居住知识,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大力宣传和倡导低碳出行,鼓励“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促进区域低碳发展
(十六)对市(州)碳排放强度控制实施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到2020年,成都、攀枝花、内江、乐山碳排放强度分别比2015年(下同)下降20.5%、21.5%、21%、21%,自贡、泸州、德阳、绵阳、广元、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资阳下降19.5%,遂宁、雅安、凉山下降18%,巴中、阿坝、甘孜下降15%。(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十七)推动部分市(州)率先达峰。支持国家和省级低碳试点城市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主动实施在2025年前碳排放率先达峰行动。在部分经济发达和产业布局集中的城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其他市(州)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十八)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根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分别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园区、企业以及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扩大省级低碳城市试点。深化省级低碳工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试点。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园区、企业、城镇等申报参与国家级低碳试点。力争到2020年,建设低碳城市8—10个、低碳产业园区3—5个、低碳小城镇3—5个、低碳社区5—10个、低碳企业15—20家。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工作局)
(十九)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充分发挥低碳产业对增收脱贫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让贫困群众更多地分享发展收益。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牵头单位:省扶贫移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能源局)
六、积极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二十)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市两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根据国家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结合省情分解下达任务,督促符合纳入标准的重点排放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碳排放配额管理。积极运用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加强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二十一)加强交易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硬件设施,以及交易规则、结算细则、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增强市场拓展力度,扩大影响力,推动其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网络,成为国家布局在西部地区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支持金融机构与碳交易机构开展合作,探索碳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信托等业务,探索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碳远期合约交易等业务,适时开展碳期货、期权等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二十二)强化基础支撑能力。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以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碳市场建设相关培训和交流合作,带动周边省(区、市)碳市场基础能力建设,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二十三)加强气候变化科技创新。积极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组织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极端气候与我省降水耦合关系、气候变化对我省的影响及风险评估、主要工业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计量等相关研究。积极推进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组织的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等。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研究中的应用力度。积极参与国家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
(二十四)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以清洁高效燃煤发电装备、燃气轮机发电装备、水电装备、核电装备、风力发电装备、太阳能发电装备、其他新能源发电装备、储能装备、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高效清洁节能锅炉、低温余热余能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电力装备、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低碳建筑技术、低碳水稻品种、高固碳树种等为研发主攻方向,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牵头单位: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五)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引导全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低碳试点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二十六)推进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对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及相关标准,制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及相关配套标准。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相关系列标准。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七)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全省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快推动市、县两级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二十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推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省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及相关政策,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和价格政策,推进各市(州)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国家相关专业机构,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推进全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加强人员交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知识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九、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合作
(三十一)努力扩大合作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努力扩大我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领域,在清洁能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生态保护、低碳智慧型城市、气候适应型农业、绿色市场培育、防灾减灾等方面,通过合作,扎实推动全省实现低碳转型,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巴黎协定》国内履约和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作出应有的贡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
(三十二)积极推进务实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全面深化与其他省(区、市)的友好合作,通过交易机构股权合作、共建项目、共同参与重大课题研究和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实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四川省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市(州)要将全省下达的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切实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探索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市(州)、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全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三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媒体人员专业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已经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7-06-1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城镇住房规划的通知
2011-11-14
甘肃省“十二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2012-05-25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4-06-26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1-04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12-24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6-02-2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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