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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4〕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抓住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的现代产业、节能减排的绿色产业和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7000亿元,比2010年“翻两番”。建筑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进入建筑业强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5家,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5家,300亿元以上企业10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5家,四川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海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筑从业人员600万人。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支持地方优势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形成多点多极发展格局;引导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
(四)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制定出台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配套政策措施,并适时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
(五)大力发展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行政垄断,促进中介服务企业不断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推进
建筑工业化
。加快推进建筑标准化、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建材产品与建筑施工标准化结合,实现建材产品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设计,形成
建筑工业化
生产和施工。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快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区和建筑产业园区。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和推动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三、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八)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政策,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业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建筑业人才评价标准,在职称评审上向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加强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不断扩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自有的技术骨干工人队伍。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十一)积极拓展省外海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四川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缴纳。各地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与鼓励企业承接省外工程项目。对境外承包项目工程项下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评选各类先进时,同等条件下对在境外省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查询制度,实现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等制度,充分发挥工程担保调节和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分行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
(十五)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深化行政管理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七)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十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研究制订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向企业要求捐赠和赞助行为,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行为。
(十九)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鼓励引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激励。
(二十一)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14〕5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加强全省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镇安全运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的原则,把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强化管理。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国办发〔2014〕27号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试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和“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以下简称“试点镇”)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力争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25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镇地下管线体系,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工作要以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彻底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并就地下管线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查实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状况。城镇地下管线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2015年6月底前,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原则,统一坐标系统和技术标准,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标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汇总并提交目录清单,充分利用现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尽快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预留通用接口,实现与各地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的数据共享。有效利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城镇地下管线现状进行快速查询和综合分析,为城镇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实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时更新,及时将城镇地下管线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提供支撑。设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防等各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普查资料,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2015年9月底前,设市城市完成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三)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依据其编制各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交通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对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新建此类管线,在其他区域建设时,不得与其他管线等设施交叉形成密闭空间。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完成规划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县级城市和试点镇在2016年底前完成。
(四)强化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业主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各类地下管线作业施工单位,分工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工作。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放线区位进行施工,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等“野蛮开挖”行为。监理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施工等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加强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和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损坏地下管线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五)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在制定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和改造年度计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其指导管线业主单位相应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计划,并与市政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城镇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线管道、引上管道、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同步完善检查井、配电箱、集线器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立健全市政道路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数量和规模,减少“马路拉链”现象。
(六)加强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积极联动的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巡查发现的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安全隐患,应告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护,及时处理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管线产权单位要编制完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加强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制定年度计划,重点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地下管线,并限期整改或消除。严格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规范保护区建设行为,杜绝新建(构)筑物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加强城市窨井盖等配套设施管理,及时补充修复盗失和损坏的设施,并严肃查处恶意侵害、盗取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强化从业人员对意外事故的风险辨识和评估能力,杜绝盲目施救,防止次生事故与衍生灾害的形成;在事故现场要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技术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解决方案,提高安全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水平。
(七)加快推进城镇老旧管网改造。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镇老旧管网进行改造。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加快推进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更换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材质管道,配套阀门井、消火栓等附属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系统建设,改造过流能力不足的排水管渠,按照标准规范加快雨水管网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加快截流干管改造和建设。抓紧更换建设标准低、腐蚀严重的城镇燃气管道,同步做好管道防护和隐患排查工作。统筹推进城镇电网、通信和广播电视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加快光纤入户和广播电视数字化同轴电缆入户改造工作。2015年底前,按照“十二五”专项规划和相关要求完成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到2020年,全省城镇基本完成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工作。
(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试点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2),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试点城市应引导相关单位组建股份制公司,扩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渠道;或组建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试点城市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等制度。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2014年底前,成都市、自贡市、绵阳市、南充市先期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7年底前,推动有条件的设市城市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统筹、项目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促进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的扶持政策;财政厅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财政支持,促进项目实施;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研究金融支持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的政策措施;省国资委协调在川央企、省属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城镇地下管网普查、规划、投资和建设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老旧管线的专项治理和改造。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地下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做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工作,依法简化地下管线建设和改造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比照国家、省工作机制,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二)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参与。
各地要将城镇地下管网普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投入。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健全以财政贴息、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金融支持体系,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以及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地下管线的投资和建设。结合当地实际,试点开展城镇基础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创新支持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国有资本、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镇地下管线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
有效发挥行业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应急防灾知识培训,积极普及和宣传城镇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公益广告、专题讲座、典型案例报道等形式普及安全常识,增强群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县级以上城市要依托数字化城市信息管理平台,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服务专线,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危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行为。
(三)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创新。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各类地下管线标准规范的梳理和研究工作,提出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重要地区要执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上限。针对部分区域抗震设防烈度高和地质灾害高发易发情况,加快制定我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城镇地下管线管理等管理办法。
各地应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与地下管线相关的检测、探测、修复、测控技术以及工艺、材料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推广使用,加大市城镇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加强对地下管线规模化工业生产企业的培育,支持发展装配式建设方式,推广使用管道预构件产品,提升地下管线预制装配化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1-0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11-1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加快建筑业发展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3-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6-02-2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3-2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6-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12-2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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