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26%,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7.92%、10.47%、11.15%和15.38%,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贡献。
二、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当前,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产业发展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省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三五”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形成全面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机制。
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强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发改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各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2017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及“创新引领、绿色崛起、实干担当、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在1510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8.87万吨、8.18万吨、46.5万吨、43.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3%、3.8%、12%和12%。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大力实施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行动,以石化、钢铁、有色、食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轻工等为重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模式创新等手段,推动产业链从前端向后端、低端向中高端延伸转变,实现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全面跃升。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为约束条件的推进机制,强化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削减低效产能,严控新增产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处置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退出问题。(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四)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高端化、集约化、特色化为导向,以掌握核心技术为关键,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电子信息和新型光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航空、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努力实现产业规模倍增、龙头企业倍增、示范基地倍增,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以上。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五)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开发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深度开发水电,有序推进核电。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65%以下。(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六)深挖工业节能潜力。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七)加大建筑节能力度。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严格新建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积极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公共机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推进既有建筑及设备设施绿色化改造和空调、配电、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采用安全高效保温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应用节能节水餐饮设备设施,安装节能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积极实施用水器具、设备设施和老旧管网节水改造。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林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构建以绿色低碳为特征、更好融合江西生态风光和体现江西人文脉络的交通运输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推进步行道、自行车道等专用道配套,改善慢行交通环境。加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力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居民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车辆应用,努力构建绿色生态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和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引导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鼓励绿色商品消费,推进内贸流通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品设备推广目录的应用,打造一批绿色商场、绿色市场、绿色饭店。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绿色物流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完善绿色商品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互联网+回收”建设,规范发展旧货市场,建立完善流通网络,加快推进二手商品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清运处理网络体系融合,商贸流通网络与逆向物流体系共享,推动城市配送综合发展,运用新能源车辆用于末端配送。引导快递企业使用可回收包装袋、周转箱,做到快递包装标准化和减量化。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发委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落实农机报废更新的“双补贴”政策,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推广农村分布式沼气集中供气,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大力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秸秆能源利用技术、耕作制度节能技术、农业主要投入品节约技术等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十大技术,促进种养循环、农牧结合、农林结合。调整优化种养业结构,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畜牧业,推进“过腹还田”。积极发展草地畜牧业,支持饲草料种植,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粮改饲和种养结合型循环农业试点。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大棚蔬菜、草腐类食用菌、“农渔二用田”、猪沼果、林下经济等生态循环产业模式,推广水肥一体化、膜下滴灌、微喷灌、绿色植保防控等节水、节肥、节药技术。到2020年,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9%,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8%。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继续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单位,力争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体系,在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分类评选能效领跑者。分级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在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推广用水计量收费,推进合同节水管理,健全节水标杆单位推荐评选机制,到2020年所有省、市级机关单位和50%以上的省、市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燃煤锅炉,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分类回收,到2020年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大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力度,到2020年回收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减排。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快推进工业聚集区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电能替代等形式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重点区域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赣江流域、信江流域、饶河流域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东江流域跨境河流水污染及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长江九江段、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进一步深化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焦化、现代煤化工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控系统,大力推进有机化工(含石化)、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能源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鄱阳湖、赣江、信江等通行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提升燃油品质,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力争到2020年全面供应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十七)开展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与雨污分流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20年,设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农村垃圾治理要求。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委农工部、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八)开展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全面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2017年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水稻、棉花、蔬菜等主要产地,有序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全面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产业集聚区,构建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共生耦合、废物交换利用、污染集中治理、服务平台共享的循环化产业园区。到2020年,全省所有国家级园区、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加强城市典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鼓励研发餐厨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高值化利用技术装备,采用微生物处理等技术工艺,推广餐厨废弃物厌氧发酵生产沼气及柴油、工业油料等。到2020年,所有设区市城区全部建立起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处置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一)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水平,探索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城乡垃圾收运网络的“两网融合”等。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重点再生资源在线回收,建立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化、重点品种回收率高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江西保监局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推进LED照明、高效节能电机、节能变压器等一批节能产品规模化及其应用,到2020年二级及以上能效家电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90%。(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二十五)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推进全省燃煤电厂(包括共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升级改造,到2018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依法依规实施淘汰关停。进一步深化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焦化、现代煤化工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对已建脱硫脱硝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实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建设,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二十六)实施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率先建成投运。加快推进排入鄱阳湖湖体核心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及其它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到2020年,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染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
(二十七)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农业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促进、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提质升级、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及水资源循环利用工程。(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地区,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三十)加强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八、加强节能减排政策支持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激励。统筹运用财政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稀土、钨开采或回收企业从废水、废渣、尾矿中回收资源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稀土、钨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中设立绿色金融发展子基金。(牵头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九、构建并完善节能减排市场体系
(三十四)完善市场化机制。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研究,启动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研究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依托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继续抓好能效标识管理,落实好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开展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第三方认证评价,依法查处节能低碳环保标识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推动标准化托盘认定,完善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对托盘尺寸、材质、型号开展第三方认证,提高标准化托盘循环使用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对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省、市分工明确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一)强化目标责任考评追责。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设区市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推动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等。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地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气象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四十四)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灵活多样的节能减排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鼓励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实施共青团(青少年)“绿动赣鄱”行动。开展青少年生态环保作品创作、主题实践活动和团队日活动,建设青少年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队伍。组织职工立足岗位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革、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提升职工参与节能减排的能力与水平。(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后勤保障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主体对污染环境、破化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十三五”各设区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十三五”各设区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各设区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各设区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十三五”各设区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日期:2013-4-28 17:01: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
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存量建筑约9亿平方米,每年新建建筑约3000万平方米,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建筑材料。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能耗的30%,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00多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38%以上。但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建设、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建筑节能省即在建设领域内、建筑全寿命周期中,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标准,在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绿色建材产业化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建筑节能整体水平及基本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的重要时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推动城乡建设走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道路,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要抓手,深入谋划,强力推进,努力使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为重点,以节能减排为动力,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建筑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环节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多领域、全方位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建筑节能省创建步伐,加速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科技创新、产业支撑、市场监管等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省任务基本完成。
1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5%,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绿色建筑总量比例达到10%。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300万平方米,基本实现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3项综合改造。到2015年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累计完成9600万平方米以上。
3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到2015年底,各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55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0%以上,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5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各设区市与省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并实现动态监管。“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21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10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完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扩大绿色建筑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抓好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组织创建示范市、示范县和示范区,总结推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推动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3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分地区、分类别建立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统筹安排阶段性和长期性目标,有力、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4坚持科技引领,产业支撑。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助推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制定高水平建筑节能标准,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逐步推广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健全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及省级以上(含)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推行。提高节能建筑在建筑总面积中的比例,到2015年,全省城镇节能建筑占建筑总面积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双三十”重点县(市、区)要不折不扣地完成节能建筑占比承诺目标。
2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科学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标准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时,要明确绿色建筑比例等相关绿色发展指标。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节能标准,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新建项目也要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规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绿色建筑质量管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且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3推进“4+1”(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及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生态示范城市建设。构建考核体系与评价标准,完善生态技术标准体系,合理确定核心指标、调控指标和引导指标,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建立规划实施新机制,编制重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抓好实施。完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引智、引资、引技,确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引导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化、产品化开发。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绿色建筑、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产业和绿色环境为重点,启动一批类型较全、技术集成、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技术集中连片示范,力争把北戴河新区建成国家标准的绿色节能建筑示范区。创新管理机制,理顺职责关系,避免重复管理,建立起统一指挥、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
4加快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按照村镇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组织村镇规划编制与提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因地制宜发展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大力推广太阳能综合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生物质炉具、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加强农村浅层地热能利用,推广地源热泵等地热利用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
(二)着力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
1实施规模化综合改造。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依据不同建筑的建设标准、使用年限、结构及供热设施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进行节能改造,加大围护结构改造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改造比重。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鼓励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各设区市要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改造任务。
2确保节能改造效果。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材料质量管理,杜绝伪劣产品入场,强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切实抓好施工安全和防火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三)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改革。
1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各设区市、县(市)要科学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扩大收费范围。尚未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县级市和县城,要于2013年底前出台两部制热价(基础热价+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收费体系,取消“面积上限”。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供热单位统一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和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逐步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和用户的利益关系。
2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供热企业对用户直接管理和收费的模式。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负责二次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行成本。细化供热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格落实供热投诉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解决,在整个采暖期内实现全覆盖达标供热。
3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促进全省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1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地热等可再生资源评估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动态监管。修订施工、运行和维护标准,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培训,提高自我监管能力和水平。资源条件好、技术成熟度和社会接受程度比较高、政策措施配套的,可开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
2大力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在城乡民用建筑领域广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12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步伐,“十二五”期间,推广太阳能采暖房15万平方米,太阳灶5000台,建设太阳能综合利用示范村100个。
3综合利用余热、中水等可再生资源。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合理布局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电厂等基础设施。探索构建矿井水补充替代自来水供居民生活,居民生活废水集中供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产生中水供钢厂、电厂,钢厂、电厂余热供社区居民取暖的生产生活资源循环链条。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工业余热,为城市建筑供热(冷),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充分发挥中水在城市绿化、道路喷洒、河道景观补充用水中的作用。
(五)严格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建成能耗监测中转平台与省级能耗平台联网并实现动态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按规定向设区市节能及建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新、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2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选择1至2个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设区城市,申报国家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力争到2015年底前,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到2015年底前,国家节约型校园示范建设单位力争达到14个,高等院校改造示范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
3推行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进行节能专项监察,对查出的超限额用能(用电)单位,实行超限额加价或强制实施改造等政策。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1加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引导各地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及运营管理适用技术,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
2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步伐。积极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和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广泛提供先进技术和适宜产品,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壮大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千秋节能防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加快邢台节能玻璃、石家庄高效照明产品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培育河北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工大科雅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绿色建筑服务公司,引导钢铁、水泥、玻璃、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绿色建材。到2015年,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产能比重基本达到100%,工厂化水泥基料及制品比重达到25%,水泥散装率达到70%,新型墙材比重超过70%,热轧带肋钢筋中400MPa及以上产品比重达到80%,线材中硬线和优质钢比重超过30%。
3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并逐步淘汰粘土墙材制品,分期分批拆除粘土砖窑。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政策规定,到2015年底前,城市城区和县级城镇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城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发展。
1推动建筑工业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推广“CL建筑体系”成功模式,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形成建筑工业化的建造体系。
2推进住宅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规范体系,加强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节点结构设计规范和施工工法的编制。推广应用4类产业化住宅结构体系(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型钢结构,其他符合产业化住宅标准的结构体系)和6类预制部品(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主体结构构件,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以及住宅全装修及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管网技术与智能化技术等),加强产业化住宅设计、审查和预制部品的管理。选择试点城市建设住宅产业园,扶持一批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打造住宅产业链,培育经济增长点,优先抓好唐山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率先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推动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性能。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加强建筑拆除管理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探索建立建筑拆除审核、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需拆除的大型公共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
2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强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拓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途径。加快推进石家庄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项目,抓好邯郸等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试点,探索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全省建筑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到2015年底前,全省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摆上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拟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二)严格目标责任。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双三十”重点县(市、区)政府,将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不得申报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城市(县城)。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建筑节能财政投入和奖补力度,探索有效的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省级财政对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按国家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绿色生态城区按国家一定比例配套补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对新建绿色大型公共建筑,优先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补贴政策;支持社会资金建立绿色建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拓展绿色建筑建设资金渠道,为绿色建筑发展募集资金,使绿色建筑建造者和使用者受益;制定支持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激励政策。
(四)健全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和责任,对建筑全寿命周期过程各环节及建筑节能相关领域实施监管。编制《河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技术规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规范。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合同管理文本,确保建筑节能市场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