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2016-04-01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数:399

               宁建(保)发〔2016〕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棚改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下达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宁建发〔201623号)要求,尽早确定棚改项目,并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每一个项目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定考核奖惩的四定目标责任。要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及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做到早准备、早开工、早竣工使用

二、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要围绕年度总体任务,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时序进度,实行“挂图作战”,每个项目都要制订工程进度表,明确各分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顺利实施,确保6月底前开工率达到50%以上,力争11月底前全面完成。2013年及以前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底前全部分配入住。

三、实施货币化安置,千方百计去库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有效化解商品房存量。4月底前,各市、县要在摸清库存商品住房底数的基础上,明确货币化安置比例,制订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货币化安置方案等政策措施确保去库存周期在15个月以上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70%以上;去库存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要达到90%以上。银川、中卫等棚改任务量大的市、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实行棚改100%货币化安置。

四、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宁建发〔201628号)要求,4月底前制订出台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要在继续争取和使用好国开行政策性贷款的同时,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发行宁夏分行的沟通对接,厘清建设基金、农发行贷款等支持棚改政策,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条件,确保基金申请和贷款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工程进度使用贷款,避免因资金滞留、闲置造成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棚改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统计管理,主动公开信息。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统计报送工作,强化统计职能作用,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严格把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汇总、审核、上报等环节,确保统计数据信息及时、准确。要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及时主动将相关信息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最大可能扩大群众知晓范围,争取群众支持与配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棚改工作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管,保证质量安全。要切实加强棚改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统筹实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改区域周边环境和服务条件,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舒心。

七、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215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全面加强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原则,严格收集归档范围要求,逐步完成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形成的档案资料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档案信息数据库,做好纸质档案电子化,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八、配合审计工作,做到边审边改。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台帐,落实问题销号制度,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逐月上报整改进度,确保每一项审计发现问题有回应、有整改、有落实。我厅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自治区政府督查问责,年终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