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8-2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阅读数:49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宁夏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形成中心城市作用更加突出、城市带建设初具规模、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实现城市科学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高效运行,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舒朗大气、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城市聚集人口、产业等要素能力进一步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加大;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集中供水、燃气、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98%、85%、70%;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处理,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地级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规划引领管控

  (四)开展空间规划编制。全面开展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编制自治区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整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编制五个地级市城市空间规划,形成一个城市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加快推进县域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创新规划理念和方法,融入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统筹发展等思想,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管控城市规模。落实“多规合一”控制线管理要求,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图标、统一实施平台。建立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审批基本制度,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推进规划编制科学化、民主化。

  (五)完善城市发展格局。按照“一主三副、两带两轴”城镇布局和“都市区、副中心城市、大县城、重点镇”城镇体系,统筹协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加快形成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城市群集聚效果显现的城市发展格局。做大做强银川市,推动银川、吴忠、宁东融合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新区,进一步提高人口、经济聚集度,增强银川辐射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银川都市区为核心,石嘴山、中卫为两翼,推动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推进沿黄地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将沿黄城市带打造成为国家重点城市群和参与地域分工协作、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坚持生态优先,以固原宁南区域中心城市为龙头,加快培育清水河城镇产业带,促进产业、城镇、人口向河谷川道地区聚集。加快邻近地区同城化建设。自治区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南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夯实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更加重视小城镇建设,明确镇的功能定位,强化政策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特色小城镇,加大农垦、林业、工矿场镇建设改造力度,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带动周边农村就地城镇化。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重点镇给予连续三年以上的奖补资金支持。

  (六)严格空间开发管制。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落实生态红线管制要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优先保证生态用地,切实维护生态空间。强化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刚性约束作用,严禁占用园林绿化、湖泊水系、设施廊道、文物保护用地,管控好城市预留发展空间。严控城市开发规模和时序,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杜绝城市空间无序拓展。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大城市低效土地开发利用和存量用地挖潜改造,促进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有效解决用地粗放、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过大等问题。积极推行城市街区混合用地模式,鼓励建设与城市功能相匹配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和清洁产业等职住平衡项目,促进产城互动、紧凑发展。规范已有开发区和新区建设,全面核实建设用地规模,凡不符合相关规划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七)强化规划执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规划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规定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必须履行报审程序。加强行政监督,自治区选派专业人员,试行派驻市县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对各市县区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市县党委、政府届中规划实施评估审计制度,对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严肃追究相关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聘用社会监督员及公开各类规划编制实施情况、通报违规建设处理结果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全区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提高规划监管效率。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八)全面推行城市设计。把城市设计纳入法定规划管理层次,出台全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组织开展宁夏城市特色风貌研究,全面启动城市设计编制,对城市整体界面、公共空间、景观轴线、高度序列、地标节点、建筑风格、环境品质、主导色系等进行精心构思和策划,形成高质量的设计成果。强化城市设计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确保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九)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强化建筑设计管理,推进施工图审查等环节改革创新,优先保证建筑使用功能,严格落实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抗震、防雷等设计标准和要求。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积极培育宁夏本土特色建筑文化,挖掘传统建造工艺,研究凝炼具有宁夏地域历史民族文化特点的建筑元素符号系统,纳入地方建筑设计标准。培养掌握传统建筑技术的工匠队伍。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优化后期管理,确保高效使用。健全完善规范、透明、科学的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政府投资大型建筑设计方案由同级或上级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按要求公示公开,避免随意决策和片面追求建筑外观行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我区重大建筑设计竞争。组织开展建筑设计竞赛和优秀作品评选。加强行业执业人员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师权责义务,充分发挥好建筑师的作用。

  (十)努力形成特色风貌。依据城市特色定位,综合考虑自然地理、人文历史、产业结构、城市职能等因素,制定城市特色风貌建设计划,坚持保护传承与新建改造相结合,持久塑造具有宁夏特色的城市风貌。注重自然本底维护,实行“显山、露水、透绿”措施,彰显我区独特自然风光,建设全域旅游示范省区。注重空间形态优化,把握好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尺度和比例关系,严控过密过高建筑,留足景观绿化和游憩活动空间,保持我区特有的城市空间品质。注重建筑风格塑造,支持打造体现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征、时代精神的特色街区和精品建筑,促进城市天际线、轮廓线、色彩和环境更加优美。注重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民居划定,制定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对30年以上、具有典型时代印记和文化内涵的建筑重点进行保护。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保存城市意象,展现城市风貌。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十一)强化建筑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全面推行永久性标牌制。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市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提高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标准,加强勘察设计、材料进场、建造施工、抽样检测、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和风险管理,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开展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争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抓好房屋建筑、大型建(构)筑物等运行使用和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加大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建立涵盖工程项目审批和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平台,接受社会公众和工程参与各方监督。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十二)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制定出台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政策意见,编制发布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评价、验收标准,启动设计、科研、生产、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企业培育及项目试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示范,到2020年,培育自治区级产业化基地10个,争创国家级建筑产业化基地。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地方规范,进一步完善部品部件标准体系,推进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合理推行光伏建筑,加大“互联网+”技术在建筑领域的运用。

  (十三)加大建筑市场整治。持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市场秩序、工程建设标准、劳动法规制度和执法违法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房建、市政等工程招投标实行统一平台交易、行业归口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及项目名单。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加快清理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规范整顿建筑行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强化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把工程结算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深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机制。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十四)打造城际快速交通。按照“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构建以银川为中心、覆盖全区的公路、铁路、航空有机衔接的快速交通网络。推进高速公路扩能提质,完善“三环四纵六横”高速公路网,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加快建设银西高速铁路,积极推进京呼银兰高速铁路宁夏段和中卫-固原快速铁路建设,加快推进城际铁路建设,形成连通五个地级市的1-2小时城际快速铁路交通网络。强化银川河东机场枢纽建设,推进中卫、固原支线机场扩容,增设航线航班,启动红寺堡、隆德、同心等通用机场建设,提高境内通用航空服务覆盖面。

  (十五)加快建设综合管廊。抢抓国家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机遇,科学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以银川为试点,推进不同类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70公里。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产权使用办法,建立管廊利用合理收费机制,推行有偿使用。完善管廊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加大燃气、供水、供热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建立完善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监测系统,供水管网漏失率降至10%以下。

  (十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渗、滞、蓄、净、用、排”要求,建立自治区干旱半干旱地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加快市县海绵城市规划编制。降雨量大于400毫米的固原等城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北部降雨量较小的城市,要灵活运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把重大项目雨水资源化利用纳入规划设计审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雨水利用技术标准。

  (十七)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社区公园等主题公园或综合性公园。优化各类绿地布局,按照“300米见绿、500米成园”要求,增加街头绿地、小微游园等绿地数量,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生活功能。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绿地。保护古树名木资源,推广当地树种,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构建城市绿廊,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通。优化绿化设计,强化绿地养护管理,提高园林景观水平。实施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植被修复工程,开展河湖湿地保护范围确权划界,恢复和保护城市自然生态。

  (十八)实施节水节能工程。坚持以水定城,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三同时”制度,推广阶梯水价,开展全民节水行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器具。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2017年集中供水区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井全部关闭,2020年五个地级市和70%以上县城建成节水型城市。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完善绿色节能建筑评价体系,落实绿色建筑星级补贴政策,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价格支撑体系,鼓励消费者采购和使用绿色建筑、成品住宅。推广应用新型绿色建材和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浅层低温能、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积极开展城市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到2020年完成全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实施区域热电联产、公共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系统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加快推行计量收费。

  六、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十九)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加快推进以旧街区、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等为主的老旧城区改造,2017年完成现有老旧小区整治改造,2020年前基本消除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进商品房、保障房“两房融合”,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推进新老城区及产业园区融合相向发展,加快道路、管网、公交、绿道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均衡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资源配置,降低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成本。

  (二十)强化污水大气治理。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项”行动计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开展“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加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加强新建扩建和改造污水处理厂工艺比选,加大雨污分流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2017年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2020年银川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20年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加快中水管网建设,合理制定中水价格及优惠政策,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洁厕卫生等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202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5%以上。加强城市湖泊湿地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黑臭水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确定适合宁夏实际的技术模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水冲式厕所建设改造。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科学规划预留城市风廊,提高城市空气流动性和通透性。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供热和工业燃煤锅炉,加强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模式。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

  (二十一)大力推进垃圾治理。超前谋划、加快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网络。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全面建立垃圾回收利用机制,实现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行净菜入城、粉碎处理家庭厨余垃圾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到2020年,设市城市和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垃圾常态处理机制,城郊农村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处理体系,远郊地区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对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全面推行中卫市“以克论净、深度清洁”管理经验和泾源县城乡一体化环卫管理模式,提升城市保洁水平。

  (二十二)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优化城市道路布局,打通“断头路”,连通“内部路”,畅通“微循环”,增加支路数量,提高路网密度。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规划建设自行车和步行道系统。坚持公交优先,积极推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市内出行模式,合理布局公交线路、站点,并向住宅小区和乡镇延伸。依托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统筹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不同客运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顺畅衔接、便捷换乘。研究探索银川市立体交通网建设。到2020年,银川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其他市县达到20%以上。完善城市静态交通系统,合理布局停车场、停车泊位等设施,预留停车用地,增建一批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智能化立体停车库等公共停车设施。严格落实居住区停车位配置标准,按照停车位数量30%配建充电桩,商业、工业类项目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根据不同区域交通拥堵、停车供需等状况,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二十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顺应新型城镇化需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城镇落户政策,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举家进城落户,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依据常住人口规模,科学确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中合理配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养老场所以及超市、菜市场等便民设施。拓展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加快建设一批群众身边的休闲健身娱乐场所。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创造无障碍环境。落实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政策,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和社区公共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二十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坚持科学选址,严禁在地震断裂带、泄洪区、泥石流、滑坡体等地质灾害区进行城市开发和项目建设。加强城镇燃气运行监管,保障用气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加大供水保障。开展饮用水水质提升行动,规范用水管理。适度提高排水设计标准,加快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系统建设和改造,合理划分城市防洪排涝分区,构建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增强城市抗洪防灾能力。将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标准配备消防站、消防车辆、消防水源、消防栓等设施。加强城市气象观测站网建设,提升城市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构建城市生命通道系统,依托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等加强城市抗震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按标准配套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深化平安宁夏建设,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经常性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七、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覆盖城市工作全过程的法规制度框架。重点推进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建筑管理、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地下管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立法工作。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实施城市工作决策,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的惩处,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实施市民素质提升工程,研究制定惩处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公共秩序等轻微违法行为的法规制度,建立市民行为规范,引导和约束市民行为。

  (二十六)改革城市管理体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我区实施意见,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整合归并相关部门职能和资源,综合设置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力量,实行集中综合执法。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执法流程,推进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合理确定地级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增强市辖区和县(市)执法力量,并向街道和乡镇延伸。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总结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实现更宽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七)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实施“宽带宁夏”工程,科学布局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设施,建设宽带网络,促进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扩大数字化城管成果,统筹规划执行管控、违法建设稽查、房产信息发布、市政设施运行、市容环卫保洁、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建设功能齐全、智能高效的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深化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永宁等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整合各行业智慧建设成果,加快"8+N"朵云推广应用,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共享数据库,以统一门户向公众提供全方位、便捷式信息服务。加快智慧城市平台建设,积极推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联网。

  (二十八)增强社区治理能力。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坚持政府管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提高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水平。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创新社区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治安责任追究机制,抓好流动人口、特殊人群、“两新”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服务。优化街区布局,新建住宅积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大型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建立以楼宇管理为主导的新型管理模式,营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的生活街区。加强噪音管理,还静于民。全面推行标准化物业服务,推动物业服务提标扩面,2020年全区物业服务覆盖率提高到70%以上。

  八、强化城市工作保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城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强化城市工作考核,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效能目标考核范围,并与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挂钩,确保城市工作总体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县(区)要围绕自治区的总体部署,完善决策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工作格局,制定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和方案,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

  (三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不同特点,建立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大力推行PPP模式,有效增加建设资金供给。建立自治区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和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切实增强城镇化建设融资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支出政策,研究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实行定点定向投入。针对城镇建设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和偿债机制,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切实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支持。争取国家适度扩大我区政府债规模,提高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自治区对被评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森林城市、文明城市、人居环境奖、风景名胜区、建筑工程鲁班奖、全域旅游示范点的市县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新型城镇化、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等试点市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三十一)强化人才支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定期组织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区)有关干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教育培训,各市、县(区)也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自治区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课程中要增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城市工作能力。建立与有关大专院校合作机制,加大对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支持宁夏大学加强建筑设计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增加基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位编制,优先招录区内外相关专业人才和大学毕业生,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各地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