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2014-08-27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数:435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48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对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细化,现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新组建企业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准资质等级,原企业可以保留原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建造师外,有职称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共享。省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业绩和人员均可共享。 

(二)支持企业跨行业融合发展,省厅加强与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沟通协调,鼓励企业申请“1+N”个资质,增项数量不受限制,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拓展承揽工程范围,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态势。 

(三)进一步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支持建筑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使其发展成为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支持其上市。 

二、放宽企业升级、增项申请条件 

(一)申请增项总承包涵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直接从二级资质开始申请。 

(二)申请增项资质,只按增项资质标准考核,不考核主项资质相关指标,不再限制增项资质数量。 

(三)具有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和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送变电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六)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七)申请电力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程业绩指标降低电压等级要求,220KV110KV考核,110KV66KV考核。 

三、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每年2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排序,由省厅、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 

(二)对列入名录企业,在办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一般只做形式审查,无异议不再核对原件,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级名录企业可优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投标,不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四)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优先向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与重点扶持企业签约。 

(五)经省厅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重点扶持企业,建筑业相关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经省厅考核合格后发证。 

四、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一)在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对施工企业给予奖励。 

(三)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与安全文明施工费联动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开工时,向施工企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85%。经达标考核合格,向施工企业拨付剩余的15%费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将此款返回给建设单位。 

(四)对一年内同一工地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工地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重新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期间企业不得再承揽新的工程,禁止责任单位和人员参加年度评优评奖,一年内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延续时严格按资质标准予以重点监管,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吉建招〔20146号)规定,落实“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建筑扬尘增加费按照《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14]15号)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规范工程发承包管理 

(一)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如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应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或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分包或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或项目代建制,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或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承包方式,总承包范围内涵盖的设计、施工、监理,可不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发挥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作用,优化设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三)加强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监管,总承包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材用材,确保材料质量。严禁建设单位强制提供甲供材或指定材料供应厂商。 

六、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按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 

(二)对信用评价优良的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及出省等手续进入绿色通道,只作形式审查,不核对原件。 

(三)对信用评价合格的企业,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在资质资格延续、变更时只做重点审查。 

(四)对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资质资格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一年内不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禁止参与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的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工程按1%预留。各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 

(二)推进技术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等网络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网上报名、培训、考试、考核评价体系,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高效率。 

(三)增加“三类人员”考核频次,每年年初在省厅网站公布年度考核安排。每月10日为省级定期考核时间,各地可依据本地考核人员具体情况预约考核。 

(四)对企业中标后“锁证”的项目经理,项目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即可“解锁”。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形象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不得擅自增加办事条件、不得搭车收费、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封帐、封户,不得违背政策规定进入施工现场检查。 

(二)本省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施工,各地不准设置准入门槛限制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准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其承揽业务,不准要求注册子(分)公司,不准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 

九、规范外埠入吉企业管理 

(一)外埠企业入吉承揽业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申请续期或重新办理。 

(二)鼓励外埠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本地化经营,子公司视同本省企业,可以参与优质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等奖项评比,对产值较高的子公司,开辟绿色通道,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对我省施工能力发展滞后的行业,鼓励外埠企业与本省企业联合投标,带动本省企业发展。 

(四)强化对外埠入吉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入吉企业日常动态监管,对于管理机构、办公地点、项目经理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等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厉查处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清出我省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