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对于拉动建材、钢铁、森工、化工、石油、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较快,等级内建筑企业已发展到3000多家,从业人员近170万人,1998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11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33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建筑业还普遍存在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问题,全行业完成总产值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亏损面、亏损金额逐年增加,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建筑企业改革
1.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紧密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逐步使建筑企业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成为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建筑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在加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力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的同时,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大放小,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建筑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三是实行一企一策,逐步推进,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四是坚持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增强建筑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3.企业改制实行多种组织形式。除已经或可能接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建筑企业或集团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经营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可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尽快实现国有股、社会法人股及企业职工股并存的多元资本结构,具备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上市。优势企业之间可通过强强联合或收购、兼并困难企业实现资产重组,通过相互持股、转让股权、存量转股和增持股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建筑企业和部分大型建筑企业,重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出售、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等改革形式,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微利或亏损建筑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兼并或委托经营的办法使其走出困境。整体搞活难度大的企业,可采取分块搞活的办法进行分立重组;部分亏损企业,可面向社会竞价拍卖,挂牌出售;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4.认真界定企业资产。改制企业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必须做到有偿转让。
5.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重点选择一批技术装备好,基础管理好,市场信誉好,领导班子开拓进取意识强的大型建筑企业为核心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的科技、管理、人才、资金等综合实力,向经营性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改制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体制,推行经营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的分离,使企业管理层具有综合承包能力,企业作业层具有专业施工能力。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内部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减人增效。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引导其走“一业为主,多业发展”的经营路子,不断提高企业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6.增资减债,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的国有建筑企业,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不得小于15%。所得税返还部分可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建筑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缴,可全部留给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精神,试点城市中被兼并的建筑企业可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要逐步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一时难以分离的,要从实际出发,先分立、后分离,实施独立核算,企业予以定额补贴,逐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国有建筑企业应组建和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应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信贷、财政、收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