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局、规划局:
为切实提高我区住宅建设质量和住宅品质,推进我区住宅全装修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住宅全装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住宅全装修销售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降低住宅装修成本。目前,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大部分是毛坯房,需要经过装修环节方可入住,既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也造成了大量的污染环境,容易产生装修扰民现象。同时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大拆大改现象,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材料,有的甚至在拆改房间布局过程中破坏了住宅结构,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全面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对于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住宅科技含量,提升住宅建设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居住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住宅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原则
(一)住宅全装修的定义
住宅全装修通常被称为“精装修”,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卫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墙面、地面、门窗、灯具铺设安装完毕,所用建筑材料、部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达到入住使用条件。
(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范围
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部纳入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三)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原则
1、突出普遍性,兼顾个体性。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出发点,在保证所需部位装修功能齐备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不同消费者的消费档次和使用要求,在设计和部品选择中提供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全装修住宅。
2、全面推开,逐步推进。所有盟市、旗县市区要全部推行住宅全装修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同时按照“由少到多、示范带动”原则,分年度、按目标、按比例、分步实施。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有序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竣工。
(二)具体目标
2013年,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应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以后逐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增加,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部进行装修后交付使用。各盟市可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住宅全装修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观念,精心组织和实施住宅全装修项目。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合理确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全装修住宅建设品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民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二)住宅全装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住宅全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兼顾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和市场定位,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不同需求提出菜单式装修设计方案,由购房者选择装修方案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集中装修。
(四)全装修住宅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明确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等手段变相提价,增加购房者负担。要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规范运作、取信于民”的原则,向购房者交付已装修的成品住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或模拟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模拟实体装修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六)确定为全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部件、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预算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委托装修协议签订之后、实施装修之前,如市场上出现新的节能环保材料或部品、部件,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协商可以按照装修费用预算标准,补充签订装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中还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不得私自拆改的部位、部品、部件等方面的要求,购房者违反约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管理
1.规划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和本地区住宅全装修的工作任务,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企业资质等级等情况明确该项目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规划部门核发的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2.新建住宅建筑设计施工图要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实行一体化精细化设计,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无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的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材料,按项目核定全装修住宅设计面积和比例,并在审查文件中予以说明,同时抄送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3.新建住宅项目实行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同步招投标。招标文书没有住宅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内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组织招投标。
4.实行住宅小区物业前期介入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项目施工现场,参与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管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全装修、验收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管理事项,实施物业前期介入管理。
5.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在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等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和装修、建筑材料环保认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住宅装修质量负第一责任,并负责相应的售后维修、保修服务等。
6.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据规划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的批准文件做好全装修项目跟踪检查工作。要建立住宅全装修月报制度,将住宅装修施工纳入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中。
7. 推行住宅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分部验收、交叉施工制度。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技术预案组织好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交叉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做好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分部验收。
8.实行住宅装修分户验收制度。住宅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服务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以及没有组织住宅装修分户验收或住宅装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快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合理划分区域功能范围,抓紧建立西部以乌海市为核心、中部以乌兰察布市为核心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引进产品和技术成熟的生产企业到当地建厂,生产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建立住宅部品认证制度,搭建建材部品集中采购平台,形成辐射内蒙及周边地区部品部件使用产业链,为住宅全装修的全面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积极推行装修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培育集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科研于一体的住宅产业集团,鼓励区外现代建筑产业化企业在我区投资建厂,相关地区要在行政审批、项目用地、产品推广使用、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强化建材部品检测检验,要对住宅装修所用装饰材料进行检验、认证,并在建筑材料、产品生产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三)给予全装修住宅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1.购买全装修住宅的职工,按照全装修住宅的总价款为基数申请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贷款。
2.新建商品住宅实行全装修同时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所获等级和新能源利用政策,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能力建设
1.鼓励和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企业设立、资质年检、资质升级等方面要优先办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年检、升级等需提供全装修住宅开发业绩证明。一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8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二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5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升级、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三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3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升级、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暂定资质核定为四级资质及新设立企业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建商品住宅项目按规定进行全装修。区外符合条件进入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原资质等级提供全装修比例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升级和同资质级别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前要实地考核商品住宅全装修情况及全装修住宅业绩。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评优的,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申报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广厦奖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全部为全装修住宅项目。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但装修质量、建筑材料使用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相关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监督落实
/span>(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进一步给予住宅全装修工作指导以及技术支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治区提出的住宅全装修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抓紧出台适合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发展、推动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住宅全装修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媒介,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要抓好全装修住宅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要有组织地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全社会对住宅全装修、销售成品房的社会认知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