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等八委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13
来源: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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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共同拟定的《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
建
委
市市容园林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2016
年
7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的特许经营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品的开发推广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中心)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平台的管理、处置企业的建设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的项目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供地。
市建设、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市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对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分离出的不可再利用垃圾,在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镇)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管理。
市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并对不按规定行驶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设、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规划、房管、财政、税务、公安交管
、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
谁付费,谁收集、谁处置”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计量
第五条
新建项目建筑主体施工产生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垃圾量
,按结构类型确定为:
砖混结构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0.05吨
/
?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0.03吨
/
?
钢结构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0.02吨
/
?
工业厂房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0.02吨
/
?
装配式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0.003吨
/
?
环梁拆除等建筑垃圾量
=实际体积
(m
3)×
1.9吨
/m
3。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筑垃圾量。
民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量
=建筑面积
(
?
)
×
1.3吨
/
?
;有旧物利用的,应按结构类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