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2006-10-30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数:431

浙江省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我省建设事业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它既是我省“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专项规划,同时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统揽全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我省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在回顾和评价我省建设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它针对我省建设事业的特点和实际,全面阐述了在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目标和任务;明确了新一轮建设事业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途径,确定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事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并提出如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和调控机制,保障规划的实施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进一步制订我省建设事业“十一五”各专项规划提供了指导依据。
    一、基础与背景
    “十五”时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也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面貌和社会结构变化最大的一个历史阶段。“十五”期间,围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这一主线,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努力促进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回顾过去的五年时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十五”计划实施情况良好,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有序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都得到健康快速发展,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预定的发展计划和目标,为制定实施我省建设事业 “十一五”发展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城乡规划工作进展顺利,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功能继续增强。初步构建了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分片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完成了覆盖省域的《环杭州湾地区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温台地区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金衢丽地区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完成并全面实施58个县(市)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基本完成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村镇规划编制步伐大大加快,调整和修订完成了大部分建制镇规划,完成了77个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1186个示范村、8516个整治村和10502个其它村村庄规划或整治方案编制任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力度加大,综合调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全省范围内推行“阳光规划”制度,加强了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增强了规划审批的透明度。全省城市化水平持续快速推进,2005年城市化水平达56%,比2000年增加7.3个百分点,每年平均提高1.46个百分点。
    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2001至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893.26亿元,年均递增20.3%,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9%。截止2005年末,全省设市城市供水能力已达到1256.73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达到5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31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6.03平方米,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1.71标台。积极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2001至2005年,全省村镇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647.84亿元,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3平方米,农村供水普及率达到70%以上,使小城镇的功能进一步完善,镇容村貌得到了明显改善。
    房地产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2001年至2005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达5009亿元,年均递增49.2%,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1%,超额完成预期目标。2005年末,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26.1平方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全省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均居住面积分别达到21平方米、23平方米和27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进一步加快,2001年至2005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达到1360万平方米,约有60余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2001年至2005年全省归集住房公积金540.42亿元,新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261.25亿元,帮助34.45万户职工家庭购买了住房。
    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日益凸现,为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至2005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连续四年全国第一,实现利税连续八年全国第一。2001年至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15790亿元,年均递增27.8%。五年利税总额达到911.4亿元,其中上缴税金494.1亿元,省内上交税金407.94亿元,分别占当年全省地税收入的11.6%、13.8%、14.6%、14.3%和14.1%。五年建筑业增加值(扣除省外部份)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新增就业岗位逾130万个,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安排城市下岗工人再就业提供了重要途径。
    建设科技创新与勘察设计行业水平不断提高。2001年至200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勘察设计营业收入达200亿元以上。全省建设系统300多项科研成果和产品通过鉴定和评审,有12项科研成果获浙江省科技进步勘察设计行业奖,其中二等奖2项。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5年有近500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措施。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进一步重视,通过开展“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住宅康居工程”两个推广平台,使新型墙体材料、PVCU塑料窗、新型给排水管道、深基坑支护技术、钢结构技术等一大批先进实用技术和产品在我省建设工程中得到推广。
    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2001年至2005年,新颁布《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适应加入WTO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章4件。这些法规、规章发布后,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已包含法律3部、行政法规17部、地方性法规14件、建设部规章92件、省政府规章14件,初步形成了规范建设活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我省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一是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不一,管理体制机制不顺,职能交叉,执法力量不足。二是城乡规划统筹不够,规划实施刚性不足,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全,人员经费没有保障。三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普通商品房供应不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能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四是新一轮的城市基础设施滞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仍需加强。五是建设市场秩序还不规范,建设行业的廉政建设和诚信体系亟待加强。这些问题必须在“十一五”期间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和一体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互动明显增强。这总体上有利于利用国际资源、吸纳高端要素、承接产业转移、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从国内看,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持长期稳定,经济保持平衡较快增长,消费结构加速升级,增长潜力巨大。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塘城市群崛起,全国区域发展格局开始形成,对我省实现高起点上更高水平的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出了新要求。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个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发展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为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主要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左右,到2010年达到20000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40000元左右;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城市化水平达到60%左右等。
     “十一五”期间,我省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将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更全面推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保持适度规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更进一步调整,建设行业发展的市场空间更加广阔。同时,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化步入中期阶段,社会结构快速变动,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城乡和地区差异以及城镇房屋拆迁等各种问题和矛盾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建设事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解决建设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将建设事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建设行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省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二)规划原则
    在新阶段新形势下,推进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要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资源条件,坚持集约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追求适度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及高质量的城市化水平,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
    ——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区域协调。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优化城乡空间结构。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更加注重社会整体的协调、有序和进步,“将财富转化为幸福”,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让老百姓受益。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在维护宏观调控政策统一性、严肃性的同时,增强具体管理措施和调控方式的针对性,保护、引导、发挥好建设领域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活力。
    ——坚持建管并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重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城乡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协调的发展格局,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相协调,城镇建设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治污、防灾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比较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加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健全,住宅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条件基本协调,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龙头地位。到2010年,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60%左右。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理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在全国率先构建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以基本适应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综合调控的需要。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城市功能大幅提升,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到2010年,副省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它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城达到45%;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5标台,人均道路面积18平方米,形成更加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系统和更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村镇建设事业: 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大力培育重点镇、中心镇,整体推进村庄整治,加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覆盖,建立健全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努力建设一大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小城镇和农村新社区。到2010年,全省争取建成240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80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再建成100个现代化示范镇。加强集镇和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卫、清洁能源等设施建设,促进镇容村貌整体改善,人居环境明显优化。其中集镇和村庄集中供水普及率明显提高,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80%,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
    ——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管相互协调、平衡发展。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完成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修编审批工作,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完成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
    ——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和房地产业:城乡住宅建设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特困家庭住房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到2010年,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28平方米以上;农房功能不断完善,农房质量和防灾能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完善廉租房制度,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覆盖面有较大幅度提高,基本完成全省现有农村特困家庭住房救助任务。
    ——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调控机制,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行业诚信状况明显好转。建筑业地方性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基本完善,建立切实有效的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和严格的项目执法监察机制。建筑业总量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以上,产值利税率达到7%左右。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行业施工安全状况实现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设工程质量保持全国先进水平,创国优、部优工程数量全国领先,政府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建设工程。
    ——建设科技进步: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要求的建设事业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大幅度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取得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成果。改善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在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领域,初步形成资源节约型城乡发展模式,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化水平和工程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2008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的标准,其中杭州、宁波等大城市推行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已有建筑应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所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有机结合程度进一步提高,初步建立管理有效、运转灵活、富有活力的建设事业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
    1.提升城乡规划的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与区域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龙头地位;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在全国率先构建以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城乡规划监管体系、城乡规划法制与标准体系三大体系为支撑的城乡规划空间引导与管治制度,进一步明确及优化全省区域性生态绿地空间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通道布局,提出分区空间规划管治的机制和政策,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构筑全省城镇空间发展框架,统筹安排以道路交通、能源电力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系统和大型社会性公共设施整体构架,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2.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分片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组成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修编《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加快三大城市群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完善、深化与实施;全面推进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城乡一体化的空间布局,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统筹布局县市域范围内城乡居民点及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使城乡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3.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当地政府的城乡规划议事协调机构;加强规划管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集约利用的引导作用。
    加强城乡规划在地域空间布局上的综合协调作用,初步建立道路“红线”、基础设施通道“黄线”、区域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水体保护“蓝线”、地质灾害防治“黑线”六线管制制度;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严格落实城乡规划“一书两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实行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制度;按照强化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建立及时督察处置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会同监察部门,探索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效能监察制度,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违法占地的开发建设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健全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体制,由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分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与标准规范建设,研究制定《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加强城乡规划技术支撑。应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城乡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工作。探索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汇总制度,逐步建立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库。积极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市县长、乡镇长的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各级行政学院要设立城乡规划课程,并作为公务员必修课。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城乡规划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
    (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与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农村新社区建设,建设城乡优美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
    1.统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建设完善、高效、便捷的城市路网和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提高道路质量,加强市区快速干道与城外公路的有效对接,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确保道路通畅。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站场与公交线路设置,特大城市要重视快速轨道交通、公共停车设施网络的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以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格局。大中城市要重点完善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建设完善的城市水、电、气、热供应系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改造,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有条件的城市区域应积极开展直接饮用水的试点;海岛缺水地区应积极探索海水淡化等方法,切实缓解缺水矛盾。积极采用城市地下管线共同沟技术,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大力发展城市供气,提高民用燃气普及率。大中城市应稳步发展管道燃气,小城镇以液化气为主。结合“西气东输”工程,逐步用天然气取代煤制气和液化石油气。发展城市供热,鼓励支持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系统,注重发展居民用热。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统筹协调。发展区域性供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置有限资源,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减少重复施工,降低建设成本。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农村新社区建设
    基本完成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一体供排水专项规划》、《城乡一体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一体公交专项规划》,修编完成市县域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布局规划。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的同时,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排水、垃圾等基本生活设施。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聚,优化小城镇和村庄的合理布局,创造良好的农村居住环境,强化农村建房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建房质量,开展和推广农村新社区建设。加强对县(市)域内镇乡建设活动的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村庄避险”工程,努力消除台风和严重地质灾害地区农居的安全隐患,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危险区农居点迁移。进一步完善支持全省重点镇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农村示范村的评估验收,发挥典型村镇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村镇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3.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严格执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专用公寓住房,解决多层次居民的住房困难。大力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企业职工建立住房保障专项基金;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同时继续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职工住房消费。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完善供给、控制需求等措施,稳定住房价格,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稳步发展。
    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推行货币安置、产权置换等拆迁安置办法,建立动态的房屋拆迁补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时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保证旧区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工作稳妥进行。
    4.加快城市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建设
    结合我省建设生态省的总体规划,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为目标,强化规划调控,协调建设管理,重点加强以污水治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连贯性、完整性和稳定性。按照 “811环境污染整治”计划要求,加强以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至2007年,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及垃圾中转设施,提高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建立起城镇公共环境卫生体系。
    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以创建园林城市、街容达标路为载体,开展城市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环境整治工程,方便居民出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城市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5.创新管理模式与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安全可靠的城乡综合防灾减灾预警系统,重视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形成平战结合的人防体系;建立完善的城市预警、应急响应和救助系统。
    6.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
    结合我省建设文化大省规划目标,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与永续利用。组织力量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等课题进行研究,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动态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监测机制。积极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及时做好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评价申报工作。积极做好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和推荐工作,以及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勘察设计业等在全国领先地位
    1.推进建筑业结构转型与产业升级
    基本形成工程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合理格局,形成大、中、小企业及综合型、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以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鼓励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积极拓展省外市场,建立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省外区域性市场。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大力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努力提高国际市场中的占有率。
    2.促进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现代化发展
    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要求,建设一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体现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高水平的康居工程,建立和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骨干企业,以点带面,促进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现代化发展;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住宅产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住宅部品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不断提高住宅质量。
    3.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
    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提高运营效率;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投融资体制与市场化改革,利用BOT、BT、资产收益抵押(ABS)等多种融资方式和经营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民间和社会资金投入;道路养护、保洁和绿地养护作业实行招投标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完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向农村地区延伸和覆盖,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市政公用设施网络。
    4.推进勘察设计等咨询业健康发展
    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生产经营结构,做强做专做精工程咨询业,形成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格局,从为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服务转向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服务;从为基本建设服务转向为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双重服务;从为国内市场服务转向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服务;从单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向发展符合行业特点的多元化产业。
    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管服务机制
    1.加强建设市场有效监管
    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抓好浙江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的立法、执法和法制宣传,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治业。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并大胆探索招投标的方式方法和监管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强化标前、标后全过程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和业主、施工队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执法监察。推行“阳光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预警系统、透明售房系统,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实时监测与调控。完善房地产二级市场,规范中介服务,依法打击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提高物业管理覆盖率,加强收费管理,完善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提高。
    2.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各类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基础数据的采集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和发布办法。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完善信用监管,显著提升企业信用,建立个人信用,形成行业自律的新机制。逐步同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有关部门链接,形成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监督新体系。
    3.加大安全与质量监督力度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质量安全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改革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严格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非政府投资工程,通过市场化手段制约各方主体行为。积极推行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为重点的工程保险,增强事故赔付能力。
    4.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和监控
    加大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的编制和管理办法,改革计价依据,实行量价分离。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设备、材料价格等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和改进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水平。
    5.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快新标准的编制、修改,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探索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新机制,推进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法规化,促进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的法制化;建立标准的定期复审制度,确保现行标准的适用性和可靠性。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走资源节约和科技进步之路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研究和推广运用
    推进给排水新技术、新工艺运用,降低供水漏损率,提高供水水质。完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推广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技术和海岛海水淡化技术,开展中水利用研究和试点。加强垃圾填埋场选址的地质环境勘查,执行垃圾填埋场防渗漏技术标准,完善现有垃圾填埋场设施。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就地处置与异地处置、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相结合工作,提高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2.加强建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引导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增强核心技术储备。以自有资源和技术力量为依托,利用好科研院校的力量,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加强对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走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道路。通过技术革新、科技创新,淘汰旧的、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施工工法,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和施工经营嫁接和改造建筑业。在城市及城际轨道交通技术、建筑钢结构技术与配套产品技术、高强度高性能钢筋混凝土技术及超高、超大、超深建设工程应用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3.提高建设行业“四节”水平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性技术规范,把建筑节能行为落到实处,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重视节能材料、节能设备的研究、开发,促进节能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利用自然和再生能源,重视回收应用废热余热,提高能源利用率;通过全面规划,分期分批并加快已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和落实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多元化筹措建筑节能资金,为加快建筑节能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大节水型城市创建力度,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水型卫生器具,探索生活污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行业法制建设
    按照“立法决策和发展决策、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和跨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加强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立法,拟制定出台《浙江省燃气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立法解决建设系统各行业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
    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队伍,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积极完善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投诉等内容的行政层级监督方式,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推进信息化工作
    健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审批管理,推动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信息化业务监管系统,实现动态跟踪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和诚信档案管理;加快建设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事)业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以建设企业运营为重点的电子商务;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通过GIS技术构建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重视信息化资源的开发、维护和利用,积极推行数字城市建设。
    (三)加强人才资源开发
    加强对建设行业人才工作的领导,统筹人才工作建设。分期分批对县(市)长和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和行政能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通过短期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加强建设人才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城乡规划、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师资专家库。注重选拔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增强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执业资格管理体制;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强化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大力开展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整合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使之成为我省建设行业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四)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力争到2006年底,建立起符合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的配套制度;到2010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遏止腐败,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规划”和“阳光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力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文化环境。
    (五)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拓宽对外交流渠道,加强与发达国家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运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拓宽科技合作渠道,拓展国际合作空间;规范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有计划地开展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的境外考察、学习和培训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事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发挥好规划的指导作用
    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为依据,做好我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及地方层面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跟踪评价制度,根据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态势变化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补充和调整。加强对市政公用、房地产、村镇建设等重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分析,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与协调,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